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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草案)
2013/8/12 9:21:34   本站原创    本站    点击:1721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的精神,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经过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方,以下简称甲方)和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会(职工方,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确定员工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 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公司全体员工有效。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  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证机制,在坚持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激励性、竞争性的原则的同时,处理好效益和公平的关系。

第五条  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综合办按照生产科对各单位完成年度生产经营指标进行考核兑现。各单位按照兑现情况,根据本单位经济责任制进行分配。

第六条  各单位工资总额的投放与本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同比例挂钩,兼顾各项专业考核。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成目标管理办法及相应的考核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需报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综合办、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会备案。

第三章  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分配形式

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对2013年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确定2013年不降低员工工资,并在生产经营任务全面完成的情况下,同比2012年增加10%的工资,保证公司的发展成果同员工共享,保证员工收入增长同公司发展同步。

第八条  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实行以年薪和岗薪工资制为主,其余形式为辅的分配制度。公司科级(含助理)级以上领导按照公司规定实行年薪制,其他人员实行岗薪工资制。

第九条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的按岗薪标准发放工资。

第十三条  哺乳假工资按不应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休哺乳假的,按800/月计发工资;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产、乳假期间按400元/月计发工资。

第十四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按岗薪标准发放工资。集团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六条  新录用人员见习期工资标准:

大学本科,见习期3个月,月工资标准1000元;大学专科,见习期3个月,月工资标准800元;中专,实习期6个月,月工资标准600元。

第十七条  员工因事请假月超过5天以上者,取消当月各种效益工资,并扣发事假期间工资。

第十八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请病假,医疗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员工因工受伤,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工伤待遇执行,如治疗期满(在家疗养期间),但仍不能正常上班,发放800元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条  员工因违法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行政拘留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根据考核情况,必须按时足额的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员工应积极负责的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完成任务后,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章  工资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月工资制度,于每月28日前支付上月员工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或推后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二十四条  员工当月工资根据经济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发放,绩效考核工资实行动态管理,职工个人绩效工资收入与所在单位的绩效和个人绩效挂钩。

第二十五条  员工工资采取银行代发的形式发放。

第五章  职工保险及福利

第二十六条  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政策的地方法规,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伤残、死亡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章  协议期限、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从依法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甲乙双方可在此协议期满前30日内,向双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新协议末签订生效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首先提出修改本协议的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协议附件执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任何一方提出协议要求时,双方应在10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协议内容。

第三十一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1、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集体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2、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较大。

第三十二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3、企业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组织监督检查小组联合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接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对签订履行工资协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经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二届一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总经理代表企业与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各存档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议末予明确的事项,双方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末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解释归“公司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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